《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1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这一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是拖延不支付的,就属于没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也是这样,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也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例外情形: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02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用人单位却每月只支付给劳动者49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例外情形:《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03 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属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04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没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属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项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月工资低于这一标准,就是违法行为。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如果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发生了《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四类违法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该用人单位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已经过该前置程序的,对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