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那么什么是送达?要送达的仲裁文书有哪些?送达的方式有哪些?拒收仲裁文书有什么法律后果呢?那么我们就一起来说说吧。。。
一、什么是送达?
送达是指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的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行为。
二、要送达的仲裁文书有哪些?
1
向申请人一方送达的仲裁文书一般为: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同意或不同意追加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延期举证通知书、仲裁答辩书副本、开庭通知书、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反仲裁申请书副本、对延期审理申请的决定、对中止审理申请的决定、案件移送管辖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等。
2
向被申请人(包括被追加的被申请人)一方送达的仲裁文书一般为: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同意或不同意延期举证通知书、追加被申请人通知书(依职权)、追加第三人通知书(依职权)、开庭通知书、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延期审理申请的决定、对中止审理申请的决定、案件移送管辖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等。
3
向被追加的第三人一方送达的仲裁文书一般为:
追加第三人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副本、开庭通知书、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延期审理申请的决定、对中止审理申请的决定、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等。
三、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直接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送达时间的确定: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受送达人为非本地户籍自然人或非本地法人组织的,可以以邮寄为主要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一般采取特快专递方式,邮件封面上应当填写清楚受送达人全称、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注明邮寄的案号、文书名称等,并将邮寄回执留存。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送达时间的确定:通过EMS方式送达的,以从EMS查询到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电子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代为送达。
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送达仲裁文书的,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并出具委托书,还须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机关、受送达人的名称、详细地址。接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无法送达的原因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送达时间的确定:送达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条规定:(1)受送达人为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送达时间的确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送达时间的确定: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接收到仲裁文书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例外情况: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程序。
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送达时间的确定: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拒收日期即为视为送达的日期。
例外情况:仲裁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调解书时,视为调解失败,还未开庭的应转入开庭审理程序,已开庭的要进入制作仲裁裁决书并送达的程序。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时间的确定: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即视为送达日期。在公告期内当事人知悉争议事项并前来领取仲裁文书的,公告送达转化为直接送达,送达日期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
四、送达方式怎样选择适用
1、留置送达只适用于直接送达中送交不成功的情形。
2、当事人可自由选择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任意一种形式。为节约仲裁办案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一般建议当事人前来领取。
3、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是在出现法定情形时,送达人将送达任务转交其他法定主体代为完成。其他法定主体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对送达对象进行送达。
4、公告送达只有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或者确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在公告期间,若出现可实现其他送达方式的事实或寻得受送达人下落,应重新转入其他送达方式。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