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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20-03-09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刚刚过去,钢城区仲裁院向所有奋斗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巾帼英雄们”道一声,“你们辛苦啦!”

    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数量日渐庞大,在用工实践中,女职工合法权益被侵犯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这期公众号我们就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一、女职工“三期”如何确定?

    答:“三期”特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孕期是指怀孕的期间,根据医学常识,怀孕期间一般是40周,也就是280天左右。

    产期(山东):参照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哺乳期就是女职工给婴儿哺乳的期间。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三期”女职工的提供怎样的劳动保护?

    (一)孕期。参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产期。参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三)哺乳期。参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用人单位能否对“三期”女职工调薪或降低其待遇?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三期”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用人单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虽然“三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但是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三期”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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