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项公告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2020-02-01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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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外出与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对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的、但已书面通知当事人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二十)期间参加庭审活动的案件,安排案件主办仲裁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逐一通知当事人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请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三、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时组织当事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结案时间作顺延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案件除外)均邮寄送达。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治疗期间、或因疑似感染、密切接触在隔离期间,以及因区域隔离、交通管制等无法及时参加开庭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本委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五、当事人需要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的,建议优先选择电子邮件、邮寄办理或择期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以减少外出、降低风险。电子邮箱:jngczc@163.com。邮寄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52号313仲裁院办公室。
六、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请理解并配合。
疫情防控期间,我委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让我们共克时艰,努力打赢这场防疫战!在此非常之期,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