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接待群众来访咨询中我们发现,有些群众对仲裁结果作出后,是否可以上诉、多久可以上诉等当事人诉权问题存有疑惑。那么,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有怎样的诉权,或者说当事人有怎样的救济途径?针对群众的这些疑问,这期公众号,我们就来说说裁决结果作出后当事人诉权那些事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结果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这两种裁决结果分别有怎样的救济途径?下面,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一下。
一、对终局裁决救济途径。
我们先来看下什么是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那么终局裁决救济途径有哪些?
1.用人单位享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作出的终局裁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受到如下三方面的限制:一是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二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而非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三是仅出现上述六种法定情形才能导致裁决被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享有起诉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终局裁决对劳动者的诉权不产生限制作用,劳动者可依法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非终局裁决的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平等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