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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20-01-13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许多劳动者在申请仲裁过程中盲目认为自己占理就能打赢“官司”,仲裁请求就一定可以被支持,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咨询中我们也经常耐心地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及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那么,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在今天这期文章内容,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一下。

    一、申请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的法律风险。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存在以上利害关系,仲裁委员会则无法受理该申请。

    二、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又申请仲裁的法律风险。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出请求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2、案件已经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三、申请人逾期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律风险。

    申请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仲裁申请的,另一方以该请求超出仲裁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该请求将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四、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出法定期限主张权利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相关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十一、三十六、四十六条)。    

    五、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六、当事人举证期限内未完成举证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仲裁庭指定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未依法举证的法律风险。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八、不提供原始证据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九、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相关法律风险。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列明联系方式。(参照鲁人社发﹝2019﹞27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

    十、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十一、不准确提供联系方式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应提供己方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劳动仲裁委。因当事人提供之联系方式不准确致使劳动仲裁委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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