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公众号文章中,我们跟大家共同学习了停工留薪期的有关知识,有群众前来咨询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有哪些相同,有些不同?那么,为了给大家区分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那些事。
【二者相似部分】
一、停工留薪期和病假医疗期均为法律法规规定患病或受伤职工享受的治疗伤病的法定期间,而非患病或受伤职工医学上实际治疗时间。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和病假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者差异部分】
一、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概念不同。
停工留薪期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到的法律名词,其存在的前提是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受工伤。其概念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而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因此,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上的法律概念;而病假医疗期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法定治疗伤病期间,二者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期限和计算方式不同。
(一)二者时间起点不同。
停工留薪期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而医疗期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1995-5-23)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二)二者期限不同。
停工留薪期期限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医疗期期限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第二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二者期限计算方式不同。
山东省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及伤害程度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予以确定,并且期间是连续计算。
而医疗期计算方式则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的为3个月;≥5年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的为6个月;5年≤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的为9个月;10年≤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的为12个月,15年≤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的为18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因此,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期间连续计算;而医疗期的计算则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法予以确认,在一定期间内累计计算。
三、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待遇不同。
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而医疗期内的待遇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需要注意的是,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