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实践中,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规定回避制度主要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仲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仲裁庭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当事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仲裁庭成员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情形,申请要求其退出仲裁活动。那么,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仲裁庭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当事人应当怎样提出回避申请?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形主要指仲裁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如果办案人员是承办本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其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办理此案,应当回避。
所谓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代理人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是亲属关系中的一种。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处理结果会涉及其在法律上的利益,有失公平。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如仲裁员是当事人的朋友,则要看这种关系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来决定是否回避。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本条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办理此案的仲裁员有上述行为,就有权要求其回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上述四项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回避的情形虽然有很多种,但实质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为保障仲裁的公信力,以避免对裁决公正性的不必要的怀疑。
二、仲裁庭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提出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即主动说明情况,提出不参加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三、当事人应当怎样提出回避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主体】
提出回避申请的主体是案件当事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提出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只有在回避事由于案件开庭审理后才知晓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审理后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回避,则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即一方面不影响已作出的仲裁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不影响仲裁员继续从事案件办理行为。
【提出方式】
回避申请应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说明理由作为仲裁委员会判断回避申请是否成立的依据。
【决定机构】
作出回避申请是否批准决定的是仲裁委员会。
【决定的方式和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申请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委员会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记录人员是否回避怎样决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