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实践中,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那么,什么是停工留薪期?怎样申请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享受了停工留薪期,是否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届满,应当如何处理?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延长?下面就让我们来说说停工留薪期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职工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的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对于工伤职工待遇的享受殊为重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是法定期间而并非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的时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伤情未愈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该部分在下面文章中会具体阐述。
二、怎样申请停工留薪期?
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发布)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参照本条规定,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这是劳动者负有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的义务是按照该诊断证明,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三、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规定,停工留薪期长短应当依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予以确定。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因此,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根据受伤部位及伤情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予以确认。若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相互累加。四、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享受了停工留薪期,是否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给予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规定。
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故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并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二者不冲突。
六、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比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届满,应当如何处理?
(一)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而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没有法定事由应当回用人单位上班。若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既未申请延期又未到用人单位上班,可能会面临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二)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八、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延长,若可以,应当怎样依法延长?
(一)是否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本条规定,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需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怎样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因此,工伤职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用人单位对该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三)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期间多久?
另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友情提示: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劳动者可依法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