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记录员应详实记录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内容,参与庭审的法定相关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当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那么,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是否有权请求补正?若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本条规定了仲裁庭审笔录和补正情形,以及当事人及仲裁参加人在此事件中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什么是庭审笔录?
仲裁庭审活动应当以笔录的形式予以体现。庭审笔录是对全部庭审活动的客观反映,是仲裁庭裁决案件的重要依据。记录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整个庭审过程,不得曲解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意思表示,切不可在庭审记录过程中渗入个人的主观臆断。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性的词语等则不宜记录到庭审笔录中。
二、庭审笔录的应当如何补正?
仲裁庭宣布休庭或闭庭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对其认为笔录存在陈述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正申请,但时限为“当庭”。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超过上述时间界限提出补正申请的,仲裁庭不再予以补正。对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提出的补正申请,仲裁庭具有决定是否予以补正的权力,对于合理或者必要的补正申请予以同意,否则不予补正,但应当记录该申请。
三、庭审笔录的签章
【在庭审笔录上签章的人员范围】
在庭审笔录上签章的人员包括全部仲裁活动参与人,即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
【拒绝签章的处理】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仲裁庭对该情况的附卷记录可以视为当事人已经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仲裁庭可以将该庭审笔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