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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 便民落实意见》的通知

来源:济人社发〔2018〕99号 时间:2019-04-11 作者: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浏览量: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8〕99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

便民落实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实现“一次办成”,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按照“六个一律”原则,对19项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清单政策进行再梳理再优化,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经研究形成《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便民落实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加紧推动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部署要求,把“三跑”事项落地实施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以革命的精神、革新的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达到“一次办成”的效果。结合“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信息梳理、归集和共享,推动实现全程留痕,统一监管。结合“三照三转三改三推”活动,突出换位体验,设身处地为群众和企业着想,切实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

二、严格落实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落实,根据《意见》要求,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严格按规定收取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精简后的申请材料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办理工作;二是严格办事程序。各级业务办理人员要尽快熟悉调整后的业务流程和操作系统,熟练掌握信息核查方式,切实提质提效提速。三是严格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要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严格把控审批、公示环节时限,对因工作失误造成补贴未能按时发放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三、加强沟通协作

各区县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按时发放。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均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便民落实意见》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济南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减证便民落实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实现“一次办成”,按照“六个一律”原则,从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三个方面,对19项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清单政策进行再梳理再优化,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政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62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市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2);

2.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

3.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商业综合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4.家政服务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账号(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办事程序

1.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当期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济南市家政服务机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1),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家政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及注册地址。按照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协议的规定,由商业综合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参保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实。符合条件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于申报月份次月录入系统。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对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公示(附件1-3),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编制《济南市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1-4),由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手续。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月次月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

现对《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61号)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认定申报表》(附件2-1)《入驻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2)。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行书面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品牌制度建设等内容。

3.基地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情况。

4.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依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3.考评。考评分为资料审核、集中答辩、实地评审三个阶段:

(1)资料审核。评审组根据规定标准和评审细则,对申报单位书面资料进行审核。

(2)集中答辩。评审组听取申报单位现场答辩。

(3)实地评审。实地评审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创业实体、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真实性,形成实地评审意见。

4.公示。考评成绩及格以上的,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6.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三)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三、就业、失业登记

现对济人社发〔2011〕48号和济人社发〔2015〕152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居住证)。

(二)办事程序

1.就业(转移就业)登记

(1)单位就业(或创业)人员

①个人申请。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②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与工商、社会保险等部门数据进行核验。初审合格后,办理就业信息录入,即时生效,并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复审。

③区县复审。通过数据平台进一步核验,不合格的,取消登记认定,并通知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告知本人。

(2)灵活从业人员

①个人申请。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②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与工商、社会保险等部门数据进行核验。初审合格后,办理就业信息录入,即时生效,并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复审。

③区县复审。通过数据平台进一步核验,不合格的,取消登记认定,并通知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告知本人。

2.失业(未转移)登记

(1)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①个人申请。向户口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②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与工商、社会保险等部门数据进行核验。初审合格后,办理失业信息录入,即时生效,并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复审。

③区县复审。通过数据平台进一步核验,不合格的,取消登记认定,并通知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告知本人。

(2)本市户籍灵活从业人员

①个人申请。向户口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②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与工商、社会保险等部门数据进行核验。初审合格后,办理失业信息录入,即时生效,并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复审。

③区县复审。通过数据平台进一步核验,不合格的,取消登记认定,并通知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告知本人。

(3)外地来济人员

①个人申请。在我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以上的外地来济失业人员向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②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与工商、社会保险等部门数据进行核验。初审合格后,办理失业信息录入,即时生效,并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复审。

③区县复审。通过数据平台进一步核验,不合格的,取消登记认定,并通知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告知本人。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4〕97号、济人社发〔2015〕70号、济就办字〔2016〕6号文件中的补贴范围、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调整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农业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于2014年7月1日后工商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于2017年12月30日后工商注册登记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与本市户籍创业人员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4-1);

2.创业者身份证;

3.户口簿;

4.房租付款凭证。

(三)办事程序

个体工商户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申报审批。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携带申请材料并填写附件4-1,向个人入驻基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审核创业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扫描申请确认表、身份证、户口簿、房租付款凭证原件上传审核系统。

(2)通过工商数据、社保数据比对,查询创业者工商注册信息、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查询结果截图上传审核系统,作为审核凭证。

(3)在审核系统中完成创业人员信息登记和房租补贴申报,并在附件4-1中签署意见,上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资料原件及时退还本人。

3.审核确认。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房租补贴信息,对照扫描上传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确认,并在附件4-1中签署意见。

4.公示。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通过审核系统导出房租补贴通过人员名单、补贴发放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创业者。补贴资金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5〕111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调整如下:

(一)申请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5-1);

(2)法人身份证原件;

(3)申报当月前最近连续12个月企业利润汇总表。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在提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2);

(2)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属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和户口簿。

(二)办事程序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申报审批。

1.单位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携带申请材料并填写附件5-1,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审核创业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扫描申请确认表和材料原件上传审核系统。

(2)通过工商数据、社保数据比对,查询创业者工商注册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查询结果截图上传审核系统,作为审核凭证。

(3)在审核系统中完成创业人员信息登记和创业补贴申报,并在附件5-1中签署意见,上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资料原件及时退还本人。

3.审核确认。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创业补贴信息,对照扫描上传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确认,并在附件5-1中签署意见。

4.公示。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通过审核系统导出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通过人员名单、补贴发放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单位。补贴资金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43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2.《劳动合同》;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可从“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官网下载);

4.《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可从“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官网下载)。

(二)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持上述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进行如下大数据比对:

(1)登陆“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中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信息比对,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通过系统中的“不良信息”模块进行信息比对,确定小型微型企业是否正常经营,并将查询结果即时截图存档备查。

(2)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确定企业缴费时间和金额。符合条件的,将所需要的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1)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6-2)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3.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1)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6-2)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季度末打印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公示》(附件6-4),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5.发放。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在季度末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6-3),并及时向各区县财政局申请配套比例后的资金,拨付至由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度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42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3.毕业证;4.报到证。

(二)办事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填写《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7-1)。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进行如下大数据比对:

(1)确认是否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无失业登记记录,现场办理;

(2)通过工商系统数据比对确认是否“领取和曾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自主创业”;

(3)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确认缴费情况以及“是否曾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符合条件的,将所需要的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7-1)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3.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7-1)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季度末打印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示》(附件7-4),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5.发放。公示结束后,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季度末编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登记表》(附件7-2),上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3)及时向各区县财政局申请配套比例后的资金,拨付至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资金专户。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度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八、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者(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2)《济南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8-1)。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企业认定申请材料:①《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附件8-2);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附件8-3)。

(2)企业贴息申请材料:①《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拨付表》(附件8-4);②贷款合同;③借款凭证;④申请贴息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⑤还款凭证。(2-5项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办事程序

1.创业者(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1)个人申请

个人申请前确认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未办理就业登记的持身份证、户口簿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城镇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后到经营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济南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提出申请,签署个人承诺。

(2)街道(镇)人社中心受理申请

①主动向申请人解释政策规定,指导填写申请表格,初步审核人员身份;

②录入系统,扫描申请表存入系统,上传区县劳动劳动就业办公室公室;

③指导提示申请人准备银行贷款所需资料。

(3)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人员资格复核

①核对系统录入信息是否与系统上传的《济南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内容一致;

②审核就业、工商、社保数据,对人员资格进行复核。

(4)信息公示

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将通过人员资格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供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名单。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上门考察,与借款人、担保人等进行面谈,收集贷款材料,面签相关材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贴息拨付

贴息实行先交后补,贴息数额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供。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动态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财政审核后由担保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扣息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通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不再享受贴息,并通知担保机构停止拨付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1)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区县劳动就业公室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签署承诺。

(2)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资格认定

区县劳动就业公室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等,核实企业职工人数及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情况,进行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并确定贴息贷款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在《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信息公示

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将审核认定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通知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

(4)企业贷款办理

企业可自行确定银行办理银行贷款。

(5)贴息资金申请拨付

经审核认定的企业办理贷款后,贴息实行“先交后补”。企业贷款按时还款后向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邮寄贴息申请材料。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拨付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通知担保机构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账户。

(三)办理时限

创业者(个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公示期)。

九、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38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

(二)办事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1)。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和填报信息进行如下信息核对:

(1)确认是否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无失业登记记录,现场办理;

(2)通过工商系统数据比对确认是否“领取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自主创业”;

(3)通过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申请人是否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类型参保缴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是否是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曾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4)通过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号,核实申请人是否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成年后孤儿类别,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婚姻现状,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5)通过国家残联网站http://www.cdpf.org.cn/2dzcx/,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核实残疾证的真实性;

(6)通过到所在区县工会核查,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7)通过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高校毕业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核查发现异议信息的,当面告知或者及时通知援助对象。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将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1)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请申请人在《就业援助告知书》(附件9-3)上签字确认。

3.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1)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末,打印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公示》(附件9-2),在所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到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5.发放。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季度末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登记表》(附件9-4),上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9-5)报区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资金专户。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之前录入系统。录入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将就业援助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4050”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有一人已从事稳定就业的,不能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39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和申请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1)身份证;(2)户口簿。

2.申请单位:(1)《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2)《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3)劳动合同;(4)工资发放凭证。

(二)办事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认定和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0-1)。

(1)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和填报信息进行如下信息核对:

①确认是否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无失业登记记录,现场办理。

②通过工商系统数据比对确认是否“领取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自主创业”。

③通过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申请人是否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类型参保缴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是否是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曾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④通过到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号,核实申请人是否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成年后孤儿类别,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婚姻现状,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⑤通过国家残联网站http://www.cdpf.org.cn/2dzcx/,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核实残疾证的真实性。

⑥通过到所在区县工会核查,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⑦通过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高校毕业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核查发现异议信息的,当面告知或者及时通知援助对象。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将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0-1)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认定。

(2)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0-1)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单位申请

(1)单位招聘。用人单位招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公告。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会同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采取考试、面试、走访等适当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录用。用人单位确定拟招聘录用人员后,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时打印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拟聘人员公示》(附件10-2),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对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通知用人单位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印《就业援助告知书》(附件10-3),交本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2)资金申请。用人单位于每季度末当月20日前,填制、汇总《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0-4)、《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5)、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向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

(3)公示。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对经复审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将《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5)上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之前录入系统。录入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将就业援助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4050”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有一人已从事稳定就业的,不能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十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40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和申请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1)身份证;(2)户口簿。

2.申请企业:(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2)《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3)《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4)劳动合同;(5)工资发放凭证。

(二)办事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1-1)。

(1)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和填报信息进行如下信息核对:

①确认是否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无失业登记记录,现场办理。

②通过工商系统数据比对确认是否“领取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自主创业”。

③通过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申请人是否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类型参保缴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是否是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曾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④通过到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号,核实申请人是否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成年后孤儿类别,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婚姻现状,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⑤通过国家残联网站http://www.cdpf.org.cn/2dzcx/,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核实残疾证的真实性。

⑥通过到所在区县工会核查,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⑦通过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高校毕业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核查发现异议信息的,当面告知或者及时通知援助对象。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将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1-1)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认定。

(2)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1-1)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企业申请

(1)人员备案管理。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前置备案管理。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于每月20日前,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11-2)到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

(2)资金申请。企业(单位)于每年6、12月的20日前,填制、汇总《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11-2)、《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11-3)、《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1-4)、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向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资金发放申请。

(3)公示。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领情况,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11-5),报区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于每半年末次月5日之前录入系统。录入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将就业援助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4050”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有一人已从事稳定就业的,不能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十二、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4〕96号、济人社发〔2015〕70号文件中的补贴范围、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调整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于2017年12月30日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与本市户籍创业人员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2-1);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

2.岗位开发补贴

在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2-2);

(2)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属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户口簿。

(三)办事程序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申报审批。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携带身份证并填写附件12-1,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现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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