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本条是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开庭告知的程序,2017年新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亦有相同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庭审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日期;另一方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期限,并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是否延期开庭的最终决定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按时开庭审理,但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那么,什么是延期开庭?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延期开庭决定怎样作出?下面,我们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什么是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审理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的,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进行的行为。延期开庭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仲裁庭作出决定,这里的当事人指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但最终是否延期审理,由仲裁委决定。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但本法并没有对正当的理由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参照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参照上述规定,一般认为,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例如当事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劳动者身边的条件存在紧急情形,如重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对当事人出庭行使权利形成障碍的。
(2)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仲裁庭成员名单后,开庭前提出回避。但有时,可能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如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发生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一般认为,当事人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这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回避申请的决定。
(3)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勘验的。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后,并不必然会导致仲裁开庭延期进行,而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庭的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延期开庭的决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而并非是该案件的仲裁庭。
三、延期开庭决定怎样作出?
对于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决定是否延期开庭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下次开庭的具体日期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