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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10-18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除了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外,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哪些行业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审批?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样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针对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采用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用人单位依法报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实施该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二、哪些行业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65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66条,“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另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三、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审批?

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四、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样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174号),“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为: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度工作日为62.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因企业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参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答复: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也就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在公休日工作,单位不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劳动者200%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 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休息休假

参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当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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