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等 人与 (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现推举下列人员为代表人: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代表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代表人权限:
年 月 日
注:1.推举代表人应为三名至五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所有参加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被推举的代表人也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3.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在本文书“代表人权限”部分予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