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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因劳动者过失原因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9-23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因劳动者过失原因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小的劳动者, 体现了劳动法律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该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理论和理由, 主要如下:

1.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劳动者造成职业伤害。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善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和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使在用人单位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确实造成人身伤害,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这是大工业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如同设备维修的“人工维修成本”,马克思称之为“劳动能力修理费”)。

2.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劳动者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劳动者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即使有时是由于劳动者自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也非劳动者自愿。为了排除操作过失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法律推定劳动者不会自己伤害自己。

3.劳动者是机械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是机械化大生产带来的危险因素的承受者。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使他们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甚至生命受到损失,职业伤害保险待遇仅仅是对他们经济、健康和劳动力损失的一定补偿。与受害人违反了操作规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 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列举的方法, 在十四、十五、十六条中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进行界定,具体如下: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约定工伤免责的效力认定】

    只要劳动者不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遭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都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得到伤害补偿。

    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工伤责任自负”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类似“工伤责任自负”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因劳动者过失原因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法律风险有哪些?

    为每位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到工伤伤害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认定工伤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即使劳动者对造成给工伤存在过错,照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所在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要承担全部工伤补偿的责任。包括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如劳动者工伤评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工风险提示。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责任自负”的免责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非但不能化解、减轻用工风险,反而会激化矛盾,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相关法律对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作为劳动者,要警惕用工陷阱,同时要相信法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方不应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而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岗前培训、规范管理及提高作业安全条件等方式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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