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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委托代理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9-02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仲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仲裁代理权,代为仲裁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仲裁活动中的委托代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仲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第二,代理参加仲裁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第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仲裁,必须向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声明委托他人代为仲裁的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依法从事仲裁活动的证明文书。

   那么,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委托哪些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代理权限有哪些?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委托代理些事。

一、在劳动人事争议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委托哪些人员参见仲裁活动?

参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下列人员为仲裁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在劳动人事争议活动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提交怎样的证明材料?

    仲裁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

   (五)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委托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的证明材料。

三、在劳动人事争议活动中应当怎样填写授权委托书?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权限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必须载明委托参加仲裁的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接收调解书等事项,必须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且在授权委托书中逐项具体列明,未列明的事项委托代理人不得越权代理。

   授权委托书仅有“特别授权”或者“全权代理”等字样而无具体授权的,为一般授权。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四、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与仲裁员有怎样的关系或行为,仲裁员应当回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因此,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代理人与本案仲裁员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或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五、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代理人除了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代理权限以外,还享有哪些其他法定权利?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有权对仲裁案件案卷正卷材料依法查阅、复制,当然,代理人在进行该项行为时也应当得到其当事人的授权,并携带完备的授权手续到仲裁委依法查阅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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