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人员的范围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人员;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年后孤儿。
上述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到本人户籍(持居住证的至登记住址)所在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认定程序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执行。
二、享受补贴的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认定以登记失业人员的信息为准。企业应优先招用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享受补贴人员申报
企业(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到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单位吸纳)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填写《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申报表》(附件2)。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实地查看,通过查看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财务账目情况,是否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相符合。审核无误后,将符合享受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盖章。
四、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一)补贴申报
企业(单位)于每年6月、12月的20日前,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
(二)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及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通过数据比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半年末次月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数据比对结果核实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编制《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4)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录入信息系统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要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五、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补贴期限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两项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动态管理。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做好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质量,对创业成功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于每半年发放补贴时停止享受资格。
(二)资金管理。市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按季拨付。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就业补助资金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