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公益性岗位具有非营利性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岗位:
(一)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的辅助性服务岗位;
(二)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在省、市民政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公益服务组织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或者地域隶属关系,向本辖区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情况。
三、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是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年后孤儿。
上述人员申请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认定和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认定程序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年龄认定以登记失业人员的信息为准。
四、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
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需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公告。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三)确认资格。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四)考察录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采取考试、面试、走访适当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察录用。
(五)公示录用。用人单位确定拟招收录用人员后,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拟聘人员公示》(附件2),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办理完招聘录用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指导,首先为其进行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就业培训服务;其次指导享受灵活就业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对仍然不能实现就业的,推荐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的招聘条件依据岗位要求确定,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含农村未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期内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补贴申报
用人单位于每季度末当月20日前,填制、汇总《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
(二)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材料及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通过数据比对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数据比对结果核实无误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上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个人银行帐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录入信息系统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要将就业援助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位。
六、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两项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同意,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延长工作期限内只给予岗位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动态管理。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质量,按季度复核,对创业成功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于下一个季度发放补贴时停止享受资格。
(二)资金管理。市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按季拨付。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就业补助资金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