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通常包括从事钟点工、家庭服务等工作的人员;街道、社区组织的帮扶就业人员;在早市、夜市摆摊经营者;从事家庭手工业者;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者;其他形式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的对象
补贴对象是指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年后孤儿。
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认定以登记失业人员的信息为准。
三、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实行自愿申请、按月受理、审核和终止领取手续。
(一)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持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的请携带居住证)到就业失业登记所在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1.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的“4050”人员。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 “4050”人员。夫妻双方有一人已从事稳定就业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离婚、丧偶、抚养子女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在校学生)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登记失业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时需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5.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零就业家庭(含农村未转移就业家庭)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在择业期内未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6.成年后孤儿。是指本市居民,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后进行登记失业的孤儿。成年孤儿组建家庭的,不宜再按成年孤儿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按相应类别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审核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要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核对,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援助对象确认。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的,将其申报材料、就业、失业、社保缴费情况录入信息系统,所需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注明就业援助补贴享受期限、签署意见、盖章,将纸质审核材料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三)认定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及时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数据比对、复核,发现异议的,及时通知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返给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将审核数据上传至信息系统。
(四)公示
经认定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末填写《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反馈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审核和发放。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度末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登记表》,上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区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金专户。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帐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证明。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季度末次月5日之前将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录入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数据比对核实无误后,将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下限给予不超过2/3比例的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一项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 无相应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2.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 享受就业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满的;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5. 拒绝配合管理部门核查工作的;
6.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7. 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动态管理。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就业援助质量,按季度复核,对创业成功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于下一个季度发放补贴时停止享受资格。
(二)资金管理。市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按季拨付。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就业补助资金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本流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