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网络媒体平台上出现大量职工养老保险放开一次性补缴、无劳动关系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流言,引发市民关注。为此济南市社保中心提醒:国家对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有严格政策规定,未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个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是不能一次性补缴的。社会上流传的各类“个人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纯属谣言。
我市社保补缴业务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市社保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可以补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来没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年底以前缴纳本年度各月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跨年度办理补缴。
市社保中心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社保政策,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要轻信传言,更不要传播此类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避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