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是关于仲裁反申请的规定。本条从仲裁反申请提出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以及仲裁委员会对反申请的受理、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在指引被申请人及时合法行使反申请权利的同时,明确反申请的受理条件与本申请的受理条件相同,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将原申请与反申请合并审理。那么,被申请人应当怎样提出反申请?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应当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什么是反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怎样依法提出反申请?
反申请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流程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那么,被申请人应当怎样依法提出仲裁反申请?
1、反申请应由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否则,不能形成反请求。
2、反申请只能由被申请人受理原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
3、反申请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申请后,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
二、在仲裁期间不同阶段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应当怎样处理?
(一)被申请人在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的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因此,仲裁案件答辩期为十天。参照《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应当依照以下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1、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程序同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
2、针对答辩期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同情况,仲裁委员会将作出以下四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是该反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则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是该反申请依法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的,且该反申请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决定与本申请合并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反申请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反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仅限于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申请与本申请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仲裁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申请与本申请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可以合并审理,如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旷工这一事实有争议,申请人不认可旷工事实并要求被申请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旷工期间劳动报酬的争议便属于基于相同事实产生的正反申请。上述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且基于相同事实,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三是反申请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该反申请与本申请虽具有关联性,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合并审理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合并审理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决定,即使反申请属于《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且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仍可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决定将本申请与反申请不合并审理。例如,反申请由于案情过于复杂等不适宜合并处理的情形。
四是反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反申请与本申请之间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则可以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在仲裁委依法将申请与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间会发生改变,参照《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四)项规定了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四十五日。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依法向仲裁委提交反申请,且仲裁委依法受理并将本申请与反申请合并审理的,仲裁期间应自受理反申请人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此情形下,建议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应尽早明确反申请的请求事项并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对庭审的有效开展和争议案件的迅速解决有着重要作用。
(二)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处理。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是在本申请案件审结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本申请案件审结之后提出,则无所谓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该申请作为一个新案件处理。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其另行提出仲裁申请,故不会出现与本申请合并处理的情形。
综上,在具体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处理中,法律法规赋予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有利于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有利于防止就同一事实或者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