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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来源: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时间:2023-12-26 作者: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浏览量:

(20231223日第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并经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六条  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留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无故连续旷工时间满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满15天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根据用工单位经营的实际状况,结合职位在用工单位经济运行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劳动者的技术等级、派遣员工的考核情况等,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按月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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