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3日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公司)和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乙方,以下简称工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文本,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和职工的权利、义务,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是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能低于相关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工会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职工培训、职工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 针对外部环境给公司和职工带来的影响,公司与工会把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企业要更加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能动作用;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乐于奉献,与公司携手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招聘职工。
第八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和劳动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工会可依法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变更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工会可作为见证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有关保密、竞业限制等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协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转移养老保险等关系。
第十三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关系也自行解除。
第三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实行标准工作时制。公司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专业、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公司不得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类假期。公司按规定保证职工假期期间的相关待遇,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遇有休息日或节假日,公司无特殊情况应按国家规定安排其休息或休假;流水线作业等连续生产的可实行轮休制。
第十八条 就工资事宜,制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女职工保护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需求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和劳动技能培训,实行就业准入制,上岗前培训合格率达100%;对在岗职工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加大一线操作岗位职工的培训力度和技能人才的在职培训;认真落实职工各类培训计划。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工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职工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违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管理权限对违规违纪职工进行处理,应当征求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的意见。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章 合同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公司与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其中部分内容,变更或修订的合同经职代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过,并形成变更修订集体合同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职代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过可以解除:
1.公司与工会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2.因不可抗力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公司与工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公司与工会均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按有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双方代表应保持密切而有效的联系渠道;根据需要履行合同、公司重大事宜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召开协商会议。
如遇突发性事件,公司与工会均可提出临时约见协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职工违约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公司、工会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本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五份,公司与工会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部及上级机关各一份,备案一份。
第四十条 本合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且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1 年,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解释权为公司工会和综合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023年12月23日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制定本合同,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自 2024年 1 月1 日起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中夜补贴、加班费、临加临减等,因公司合作单位多、涉及行业和岗位多、用工形式多样,部分职工工资构成将依据合作单位标准执行。
第三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岗效工资制为主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月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 公司可根据各合作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工资支付形式。
(一)各合作单位可实施各自的绩效考核和分配办法。
(二)各单位应执行公司的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三)公司必须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六条 职工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主要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实际出勤天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主动性、责任心)和工作完成情况(数量、质量、效率)等因素并结合所属合作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幅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根据职工绩效考核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浮动(可根据合作单位、行业和地域不同进行专项协商)。
第八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管控。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含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按月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额。
第九条 公司或合作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如职工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应及时向公司或合作单位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写明加班原因,在取得公司或合作单位的书面同意后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公司或合作单位安排或书面同意乙方加班的,应当依照其加班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安排职工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加班的,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外,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外,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双方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
(二)订立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三)本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四)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关、并、停、转或破产,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七)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向职代会报告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十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女职工保护合同
(2023年12月23日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女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2024 年1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在新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 公司依法保障女职工在生产经营中享受特别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生产、岗位实际及职业特点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产期要严格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不得以孕、产、哺乳期为借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劳动。
第七条 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坚持一年一度的女职工妇科病普查和在有毒有害岗位上作业的女职工普查制度。其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做好女职工孕前、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一)不得安排孕前(按有关政策核准生育的)、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
禁止孕期女职工从事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休息时间。在女职工较集中的车间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更衣室。
在粉尘、噪音超标和有毒有害岗位上劳动的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应给予调换岗位,直至哺乳期后再复岗,保证母子健康。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剖宫产、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后婴儿死亡的产假为60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公司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
(五)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及费用报销待遇。
(六)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
(八)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期视为出勤,不影响晋升工资。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当女职工一人一岗、且距离另一岗位距离较远的,单位要制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在岗工作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与工会应紧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途径。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同时签订、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向职代会报告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十八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2023年12月23日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合同,经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在新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 甲方、用工单位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用工单位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如果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甲方、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实行标准工作时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专业、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但不得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
第六条 甲方、用工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用工单位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高温或寒冷天气时甲方或用工单位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或保暖用品。
第八条 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督促用工单位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警示标志等安全卫生标识。甲方督促用工单位对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限期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 甲方、用工单位对于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对已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患有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诊治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用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与职工方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等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个月)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 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及用工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拒绝甲方或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或用工单位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卫生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卫生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 则
本合同经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