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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7-22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合同除了社会性外,也具有一定的合同性。在劳动合同领域,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尊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并且没有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并非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哪些法定情形双方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出现以下八种情况:(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出现上述八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就不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怎样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哪种情形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在山东地区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依法提出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有法定事由强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情形,该劳动合同有关劳动合同期限部分无效,应当视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将会面临上述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避免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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