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中就包括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劳动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怎样的权利?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违法犯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那些事儿。
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怎样的权利?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后被无罪释放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停止中止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因此,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中止劳动合同,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劳动者被无罪释放的,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双方劳动合同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三、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被有关机关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里“可以”指的是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不解除,实施与否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自己决定,该条款并非强制解除条款。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其中不包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因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法条规定也是“可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不解除,实施与否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自己决定,该条款也并非强制解除条款。
五、法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是指哪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具体说明,《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因此,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不仅指劳动者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刑罚的情形,还包括被判处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情形;不仅包括监狱内执行刑罚的情形,还包括监狱外执行刑罚的缓刑;不仅指劳动者被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后定罪处罚,收监执行刑罚的情况,还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情形、被人民法院免于刑罚处罚的情形。免于起诉和免于处罚,并不代表劳动者的行为没有触犯刑律、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其免除的是刑事处罚,而不是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只要劳动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关于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视为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