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目的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具有非营利性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二、招聘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我市居民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基础上可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女性 40 周岁、男性 50 周岁以上的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 周岁)、户籍在村民委员会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等有劳动能力、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人员上岗。
三、招聘计划
全区共计招聘1695人,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275人,乡村公益性岗位1420人(详见各街道(功能区)招聘计划)。
四、报名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于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的街道(功能区)便民服务窗口报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于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的村(社区)报名,具体事宜请详细咨询各街道(功能区)。
五、岗位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在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岗位待遇按月发放,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100 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规范上岗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公开选岗等环节进行规范上岗。
七、人员管理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主体是各街道(功能区),区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协助各街道(功能区) 进行管理。
各街道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可委托天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派遣到各街道 (功能区),按月发放待遇、缴纳保险,也可自行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由村 (社区) 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也可由各街道(功能区) 统一签订,区里委托天瑞公司根据各街道在系统中实际录入人数通过“一本通”发放待遇、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由各街道(功能区) 统一使用管理,区直部门(单位) 可向所在的街道(功能区) 申报开发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由村(社区) 统一使用管理。
区里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对人员基本信息和岗位安置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日常需求,确保需开设岗位及时开设、需安置人员及时安置、需退出人员及时退出,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
附件:济南市钢城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计划表(2023年).doc
济南市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