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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18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者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劳动的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出现劳动者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怎样主张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有怎样的风险?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些事。

一、出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这里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证明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产生不应有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履行“提出”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发现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就该事件作出“提出”的行为,并把“提出”的证据保留备用,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怎样的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原用人单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如果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话,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进行必要的工作经历审查,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发现有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录用,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利用空闲时间兼职,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有权依照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未明令禁止,但通过上述规定来看,亦不提倡。 

【注意事项】

   对于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特别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建立劳动关系的,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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