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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履行怎样的告知义务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说明义务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18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向对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为明确该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下面,我们就来说说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说明义务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情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一,告知必须是如实告知,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告知的时间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或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第三,告知应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必须能够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

第四,告知的内容应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告知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必须将本条列举的,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写在招工简章上,也可以主动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如果劳动者询问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告知的相关事项,用人单位也应当如实告知。

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等。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为了更好地进行双向选择,需要对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劳动者对自身的基本情况不得隐瞒,应如实说明。

第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这有利于劳动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订立,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地使用劳动者,有利于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本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如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并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与过程。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内的情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样,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及学历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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