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仲裁委在受理劳动或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后,在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应当立卷归档。那么,仲裁案卷的组成有哪些?对案卷复制、查阅有怎样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劳动人事仲裁案件案卷组成、复制、查阅及保存期限那些事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案卷的组成】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分为正卷及副卷,正卷副卷各自保存不同的案卷资料。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卷保存期限】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的案卷,应当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即裁决类案件在十年之内的,其他类型案件在五年之内。超过保管期限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保管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提供查阅、复制的法律义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卷的查阅、复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一)允许查阅、复制案卷的内容
1.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应当为案卷的正卷材料内容。
2.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保管期限内查阅或者复制。
(二)允许查阅、复制案卷的对象
允许查阅、复制的对象: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