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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18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审理是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在仲裁庭依法组成后,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或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调解或裁决的活动。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根据是否公开又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可公开审理,即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那么,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审中,有哪些情形仲裁庭不公开审理?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一、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审理

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公开审理的仲裁争议案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二、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其中第八条又对国家秘密所包含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所以,为避免公开仲裁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失,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进行公开仲裁。

【军事秘密】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二条规定,“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规定,“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通过合理的保密手段,明示其保密意图。(四)价值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追求利益的目的。因此,如果公开仲裁,造成商业秘密泄露,会对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经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开庭的申请,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进行公开仲裁。

【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包括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公开等。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进行公开裁决,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

   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识自治的特点。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公开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当出现上述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情形及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的,仲裁庭应当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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