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
经济补偿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应当支付或者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呢?
(1)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①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续订的劳动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希望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希望续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特例,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注意提供一个维持原合同待遇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证明,比如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留,以避免今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存在败诉风险。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除了“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以外,主观上就不会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在这个法律基础上,只要用人单位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那么,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是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了劳动合同不能续订的结果,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后果。
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46条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