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5〕111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调整如下:
(一)申请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5-1);
(2)法人身份证原件;
(3)申报当月前最近连续12个月企业利润汇总表。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在提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2);
(2)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属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和户口簿。
(二)办事程序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申报审批。
1.单位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携带申请材料并填写附件5-1,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审核创业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扫描申请确认表和材料原件上传审核系统。
(2)通过工商数据、社保数据比对,查询创业者工商注册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查询结果截图上传审核系统,作为审核凭证。
(3)在审核系统中完成创业人员信息登记和创业补贴申报,并在附件5-1中签署意见,上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资料原件及时退还本人。
3.审核确认。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根据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创业补贴信息,对照扫描上传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批确认,并在附件5-1中签署意见。
4.公示。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通过审核系统导出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通过人员名单、补贴发放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单位。补贴资金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43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2.《劳动合同》;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可从“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官网下载);
4.《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可从“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官网下载)。
(二)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持上述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进行如下大数据比对:
(1)登陆“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中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信息比对,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通过系统中的“不良信息”模块进行信息比对,确定小型微型企业是否正常经营,并将查询结果即时截图存档备查。
(2)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确定企业缴费时间和金额。符合条件的,将所需要的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1)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6-2)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3.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1)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6-2)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季度末打印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公示》(附件6-4),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5.发放。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在季度末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6-3),并及时向各区县财政局申请配套比例后的资金,拨付至由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度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42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3.毕业证;4.报到证。
(二)办事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填写《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7-1)。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进行如下大数据比对:
(1)确认是否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无失业登记记录,现场办理;
(2)通过工商系统数据比对确认是否“领取和曾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自主创业”;
(3)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确认缴费情况以及“是否曾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符合条件的,将所需要的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7-1)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3.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7-1)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季度末打印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示》(附件7-4),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5.发放。公示结束后,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季度末编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登记表》(附件7-2),上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3)及时向各区县财政局申请配套比例后的资金,拨付至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资金专户。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度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补贴资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