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现对济人社发〔2017〕38号文件中的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
(二)办事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愿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1)。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和填报信息进行如下信息核对:
(1)确认是否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无失业登记记录,现场办理;
(2)通过工商系统数据比对确认是否“领取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自主创业”;
(3)通过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查询确认:申请人是否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类型参保缴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是否是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曾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4)通过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号,核实申请人是否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成年后孤儿类别,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婚姻现状,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5)通过国家残联网站http://www.cdpf.org.cn/2dzcx/,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核实残疾证的真实性;
(6)通过到所在区县工会核查,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7)通过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根据申请人填报的姓名和高校毕业证号,核实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通过以上核查发现异议信息的,当面告知或者及时通知援助对象。符合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条件的,将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拍照上传并存档,录入系统,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1)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本人,请申请人在《就业援助告知书》(附件9-3)上签字确认。
3.区县复审。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1)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末,打印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公示》(附件9-2),在所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到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5.发放。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季度末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登记表》(附件9-4),上报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9-5)报区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资金专户。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之前录入系统。录入完毕后20个工作日之内,将就业援助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4050”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夫妻双方有一人已从事稳定就业的,不能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