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费政策 | ||||||
序号 | 关键词 | 内容 |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 ||||||
1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 | ||||
2 | 不动产登记费 | 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3 | 改制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 | 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 ||||||
4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 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 | ||||
5 |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 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 | ||||
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 ||||
7 | 固定资产税前扣除 | 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 ||||
8 | 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 ||||
9 | 亏损结转 |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
10 |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研究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
11 | 企业所得税 |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 ||||
12 | 服务出口免税 | 落实服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政策。 | ||||
13 | 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增值税 | 积极争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 ||||
14 | 技术转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 ||||
15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 |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16 |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抵免 | 落实好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 | ||||
17 | 投资科技型企业抵免 | 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可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按对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18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税收“三免三减半” | 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 | ||||
19 |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 实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 ||||
20 | 改制企业资产重组税收 | 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 ||||
21 | 增值税税率 | 将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为16%、10%。 | ||||
22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
23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 ||||||
2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 ||||
25 | 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留抵税 |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 | ||||
26 | 印花税 | 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 ||||
2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 ||||
28 | 工会经费 | 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 | ||||
29 | 车船税 | 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 ||||
30 | 社保费 |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 ||||||
31 | 小额贷款利息增值税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
32 | 公共服务项目税收 | 采取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 ||||||
33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 | 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34 | 失业保险费 | 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 ||||
35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
36 |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 | 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发〔2018〕9号) | ||||||
37 | 落实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落实相关信息的沟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研发费加急扣除等政策落到实处。 | ||||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18﹞34)号) | ||||||
38 |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 对新投资农业企业总资产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的,可优先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
39 |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晋升奖励 | 每年从新创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中评选30家示范带动性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晋升奖励。 | ||||
40 | 贷款贴息 | 支持新主体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不超过当年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贴息。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70号) | ||||||
41 | “三品一标”认证奖励 | 上年度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认证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和5万元,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持续保持认证、标志使用规范且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 ||||
42 | 品牌推介奖励 | 对市农业部门组织参加的大型农产品展会,给予参展企业适当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展会金奖产品的给予参展企业1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扶持10—15家实体店与网店相结合的品牌农产品专营体验店,每家每年奖补5—10万元,对后续考评验收合格的继续给予扶持,最多连续扶持3年。 | ||||
43 | 品牌评优奖励 | 根据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及公众认可度和喜爱度等内容,每年评选“十佳最受欢迎品牌农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根据包装设计、文化挖掘、宣传推广等情况,每年评选“十佳品牌农产品包装”,每个奖励5万元。 | ||||
济南市税务局政策梳理 | ||||||
44 |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45 | 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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