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在创办个体工商户名下缴纳)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工商注册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后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在创办个体工商户名下缴纳)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每名创业者、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
(二)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创业者本人现场填写并确认);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
(4)最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销售凭证原件(盖个体工商户章)。
(三)补贴标准:3000元。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创业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比对数据等信息作为附件截图上传到系统中,并在《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中签章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还本人。(街道工作人员受理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创业信息登记时,如果个体工商户没有名称或****,单位名称统一登记个体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创业者,不得使用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