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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事业单位工作员奖惩那些事儿(一)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6-17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其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但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那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奖励及处分方面有怎样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说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那些事儿:

一、奖励

2018年12月18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为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一)奖励原则。

《奖励规定》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5、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6、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二)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奖励规定》第五、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1、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2、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4、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5、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6、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7、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8、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1、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2、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3、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4、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的权限。

《奖励规定》第七至九条规定,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1、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四)奖励的实施。

《奖励规定》第十六至十九条规定,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五)奖励的监督。

《奖励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处分

人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适用范围。

    《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分的种类、期间和适用。

《处分规定》第三至十五条规定: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4、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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