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承办机构:钢城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失业科
法定依据:
1、2000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人社部[2014]76号文件;莱人社发[2015]92号;莱人社发[2016]19号
3、鲁人社规[2017]56号文件规定
4、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到新的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到新的单位就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3、注册或投资企业的;
4、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7、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8、应征服兵役的;
9、移居境外的;
10、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
介绍的工作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不满4年的为9个月;
累计缴费满4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以上不满6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满6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动态监测
按照《2016年基层公共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社指(2016)17号文件),积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服务。与企业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长效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定期与企业组织协调,督促企业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好失业动态补贴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动态发展,提升企业动态监测的稳定率。
三、失业金领取标准
我市目前执行的标准是1211元/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9%确定,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失业人员个人缴纳。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2份;
3、近期彩色照片1寸和2寸的各1张。
稳岗补贴: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莱人社发[2015]80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载员、少载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技能补贴: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补贴标准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及所在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本次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有工商注册信息的应先注销工商注册信息后再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
联系电话:0634-5873017
0634-587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