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法定违法行为的,劳动者依法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严重违法用工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但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职员工未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如果劳动者突然消失,连续几天甚至很久没有到用人单位上班,有的用人单位未告知该劳动者就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了赔偿金。那么,劳动者不辞而别离开用人单位是否合法,若违法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怎样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怎样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些事儿。
一、劳动者不辞而别离开用人单位是否是合法,若违法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通知解除;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因单位违法、违约解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形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不辞而别,实践中,常常有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想尽快离职,从而选择不辞而别,但劳动者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因劳动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各项损失,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解除,切不可盲目“任性”,不辞而别。
二、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有怎样的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
遇到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况,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有“自动离职”的说法,认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了,从而置之不理,或者在用人单位内部张贴一个通告,表明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其实法律上并不存在“自动离职”的说法,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要么劳动者辞职,要么用人单位辞退,要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出现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不能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而是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时间,劳动争议发生时间以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为准,用人单位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如不及时解除与不辞而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发生意外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甚至出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相当棘手的劳动争议案件,故,为了消除不必要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与不辞而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怎样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里载明,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旷工的天数应当是工作日,统计旷工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做好考勤登记,并保留好记录。
二是要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信函等形式催告劳动者来上班,告知不辞而别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了解其不来上班的原因,排除不可抗力原因。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即(一)劳动者出现旷工达到一定时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二)、用人单位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三)、用人单位将解除之意思表示送达至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形式)送达劳动者,对此,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该解除权并未生效,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四)、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劳动者不辞而别,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另外,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劳动者赔偿。
四、劳动者不辞而别,双方约定服务期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怎样履行?
劳动者不辞而别,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前跟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的,因员工的不辞而别而中断服务期的履行,企业可以通过协调、劳动仲裁甚至起诉等环节追诉违约赔偿。
与服务期不同的是,竞业限制协议跟劳动合同解除的性质无关,而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履行义务或用人单位放弃相应权利有关。如出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通过仲裁等法律手段追诉违约金,如企业放弃相应权利,则需履行告知程序,示明对该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