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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有关事项告知书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22-04-02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有关事项告知书

 

鉴于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根据省、市、区和市人社局有关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更好的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本委现场办理仲裁事项的,建议提前电话预约。电话:0531-75873029。

二、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咨询立案相关规定或查询案件信息的,建议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电话:0531-75873029。

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的,建议选择网上立案。登录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jnhrss.jinan.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劳动关系”模块中,选择“仲裁网上立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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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防控期间,本委送达仲裁文书主要采取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案件除外),请当事人认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提交材料的,建议使用电子邮件传送材料(电子邮箱:gcrsjzcy@jn.shandong.cn)。确需线下邮寄方式提交的,须采取消杀措施后方可投递。

六、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建议提前与仲裁员联系,并按照省、市、区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本委申请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

八、已经受理的案件,因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的,本委将及时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

九、如到本委现场办理仲裁事项应遵守如下规定:

1.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接受安检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

2.配合进行体温检测,主动出示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等相关信息。

3.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等候区需隔位就座。

4.办理立案等仲裁业务人员,应尽快办理相关业务,办理完毕及时离开,避免人员聚集。

咨询/预约电话:0531-75873029

电子邮箱:gcrsjzcy@jn.shandong.cn

邮寄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52号  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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