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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说说职工休息休假及工时那些事儿

来源: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时间:2022-03-19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普法小课堂—说说职工休息休假及工时那些事儿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休假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是一项基本人权,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 ,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 ,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总称。休息休假权的享有主体通常为劳动者,即达到法定年龄(16岁至退休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

    一、法定节假日

    通俗的说,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及参照《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上述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法定节假日企业是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不支付或替代劳动者加班工资。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以上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公民照常上班的,没有加班费。

   除此之外,下面这些节日通通都不放假。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元宵节、情人节、母亲节、父亲节、重阳节、腊八节、七夕、中元节、万圣节、圣诞节、复活节、愚人节等等还有你生日……

    三、休息日

    每周六、周日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劳动者在其他的工作日予以补休;未安排补休或者不能补休的,应按照平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四、带薪年休假

  (一)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标准。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用人单位应当怎样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享受怎样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法定工作时间

    (一)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其他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规定: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应严格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文规定执行。2、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工作方式,都应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三)用人单位怎样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劳动者所享受的待遇。

    1、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执行。

    2、哪些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享受怎样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八条规定,根据本办法上述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五)非全日制用工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发放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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