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人事法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5-15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订)

国务院令第644号    2013年12月11日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话题
推荐文章
客服服务热线
0531-75873088
工作日 8:30-17:30
咨询反馈
常见问题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天瑞人力公众号
人才超市客户端

主办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委组织部  济南市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钢城人才超市 本网站所有信息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52号 邮编:271104 鲁ICP备16028630号-2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