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无论是在法定条件上,在裁员人数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也应当了解经济性裁员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知道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怎样的程序进行?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哪些人员?在裁员中应规避怎样的风险?劳动者被经济性裁员后又被原企业重新录用,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下面就来说说企业经济性裁员那些事。
一、什么是企业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二、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共四项,只有在符合这四项中的任何一项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除了法定条件外,经济性裁员对裁减人员数量也有底线要求,那就是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能够被称为经济性裁员。
三、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怎样的程序进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用人单位不得裁减哪些人员?在裁员中应规避怎样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员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裁员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该怎样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包括职工对裁员决定和被裁职工的处理方案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很大程度决定着裁员的合法性。
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利益。
用人单位的裁员决定与被裁职工处理方案,均应保障劳动者权利和利益,劳动者可仔细对照:
第一,劳动者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依照《劳动法合同法》,有几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如果劳动者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劳动者列入裁员名单。
第二,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职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第三,被裁劳动者有被原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在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满意。这时,劳动者发现原单位(裁减单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单位有优先录用该劳动者的义务。当然,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
第四,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职工被裁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好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六、劳动者被经济性裁员后又被原企业重新录用,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有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后,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优先被录用的规定。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优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关于劳动者被经济性裁员后又被原企业重新录用,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