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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劳动者服务期限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30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参与专项培训后,劳动者在某些专业方面的劳动能力得到提升,增加了自身的劳动价值。用人单位此行的目的是希望劳动者学成归来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提供该种特定劳动,创造经济价值。但是如果劳动者随便离职,就会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因此为了大体平衡双方利益,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业务培训的就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不能离职。那么什么是服务期?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呢?……今天咱们就来说说关于“劳动者服务期”的那些事


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比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交通费、住宿费、考察费、培训津贴等直接费用。这些培训费和开支原则上需要用人单位纳入专项培训费用和预算进行开支,并要求培训费用有相关有效的财务凭证作为支撑。

 

2、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特定少数人员展开,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在所从事专业方面的技术能力的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所以用人单位在其提取的职业培训经费中列支,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及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用人单位怎样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是否有年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后劳动者违约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1)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任由用人单位天马行空地设定,应该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该费用就是赔偿的上限,超过该上限另行约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外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2)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专门培训费用,且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在履行之中,但用人单位只要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尚未履行完结的服务期的违约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服务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限未满怎样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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