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有因工死亡也有非因工死亡,有关因工死亡的情形在之前的文章里已有阐述,下面,让我们说说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那些事。
一、什么是非因工 死亡?
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发生死亡的情形。
二、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遗属享受怎样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三、山东省对劳动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作了如下说明: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莱芜市标准为410元)。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3.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四、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中答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劳动者发生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用人单位未给非因工死亡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遗属无法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该承担怎样法律后果?
《劳动法》 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看出,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征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法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那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了劳动者该方面的损失,因此,相关赔偿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协商。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或救济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或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二)劳动仲裁。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三)诉讼。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