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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加油站--说说职业病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29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众所周知,职业病是一种“可防不易治”的疾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长期从事粉尘、家具生产、噪声、高温、鞋厂胶水等作业的劳动者,其职业病的发生几率高,且通常其职业病危害性较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广大劳动者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体防护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尤为重要。那么,到底哪些疾病算是职业病?在哪些行业高发?该去哪里鉴定?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我得的是职业病吗?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等10类132种。

对于办公室一族来说,由于长期伏案工作和无纸化办公,多患有的颈椎病、干眼症、“鼠标手”等疾病,暂未纳入职业病范围。职业病多发人群主要集中在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二、在高危企业工作,怎么做好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安全帽、防尘口罩、送风头盔、送风口罩,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三、职业病体检,是否想检啥就检啥?

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体检,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比如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及患有肺功能损害疾病的人不宜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的法规性、专业性较强,一般流程是用人单位向当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委托进行体检,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决定该进行哪些项目体检。职业健康检查有固定的周期规定,如接受氨气的劳动者体检周期是1年,而接触二氧化硫的劳动者体检周期是2年。

四、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如果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如职员或用人单位对结果存在异议,可到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

五、职业病患者救治费用谁来付?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交工伤保险,部分救治费用则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女工、未成年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劳动者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未成年工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对外界的抵抗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电子、化工、玩具,特别是鞋业和皮革类职业病高发企业中以女工占多数,多数女性不懂得自我保护,其导致的职业病会直接影响妇女生育及下一代健康。

八、劳动者患有或疑似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职业病算不算工伤?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怎样认定工伤,时效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患职业病劳动者怎样通过合法有效途径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十一、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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