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济南市钢城人才超市!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普法讲堂

法律加油站--说说高校毕业生初入职场那些事

来源: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19-04-29 作者: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大学生们面临踏入社会的第一项挑战——找工作。他们将褪去学生的身份,走上工作岗位,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大浪潮中。

然而,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由于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尚浅,导致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大学生如何保护自身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劳动者新到单位,何时建立劳动关系?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募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签订合同可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应聘上工作职岗位之后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推脱,劳动者可以在工作过程中,保留能够证明你从事这份工作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记录等,一旦合法权益受侵害,比如领不到酬劳时,可以作为维权的凭证。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惩罚措施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大学生签订的“三方协议”是什么,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

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

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就自行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意向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有必要认真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工作性质、工作地点、薪酬福利待遇等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那么,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有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以下这些合同要慎签:口头合同(没有签署书面合同文件);简单合同(条文没有细节约束);抵押合同(要求缴纳证件或财务);生死合同(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字眼);“暗箱”合同(不向求职者讲明合同内容);霸王合同(合同只从单位角度出发,求职者处于被动地位)。

四、用人单位能否收取劳动者押金或者财物?用人单位收取或者扣押劳动者财物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刚毕业生的职场新人要善于甄别,很多信息我们都需要去确认真实性,尤其注意“先交付押金,再见工”的这种存在欺诈性行为的手段,要警惕,避免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部分黑中介向求职者描绘一个可以轻松盈利的项目,诱骗求职者加入;在求职者心动之后,以“保证金”、“管理费”等理由收取现金,之后诈骗者便消失的无影无踪。

还有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应聘者填写个人的资料以及抵押证件,但个人身份证件更是不可抵押,一旦证件被用于不正当的用途,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在确实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可在复印件上写清楚用途,以免被用于不正当的用途。一旦发现提交的证件复印件被用于其他用途,应立即报警,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五、我国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辞职,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对试用期工资是怎么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工资的概念和范畴是什么?什么是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依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出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工资总额是由下列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所谓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克扣”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

   七、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热门话题
推荐文章
客服服务热线
0531-75873088
工作日 8:30-17:30
咨询反馈
常见问题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天瑞人力公众号
人才超市客户端

主办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委组织部  济南市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钢城区天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钢城人才超市 本网站所有信息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52号 邮编:271104 鲁ICP备16028630号-2

总访问量: